都更反對戶沒簽同意書,為什麼也可以選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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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 城市

(圖片提供/幸福空間)

陳太太:我聽說反對戶也可以選新房子?反對戶應該不能選房子,還會凍結他的權利才對。
都更先生:按法令權益來分類,更精確點來說,「反對戶」可分為「不願、不能、未同意」三類,以下我來逐一介紹各項。

一、不願

有明確以紙本(權利變換意願調查表)的方式表明不願意參與都市更新,就不會有更新後的房子分配,而是在拆屋前領取補償金,可說是在更新前把房子賣給實施者。因此,自然也不會有拆遷安置費(租金補貼)和拆遷補償費。
目前我還沒看過有人簽這個選項,如果都更進度都能走到最困難的拆房子,之後要蓋好新房子幾乎沒什麼問題了。就算不打算自住,更新後新屋價值也高出許多,拿到房子再賣出的價格,也比更新前領到的補償金多出許多。

二、不能

這種類型的住戶或權利關係人可分配到的權利價值(錢),不夠選一間房子,所以不能參與都市更新,僅能領取更新前的補償金。有時是一間房子有好幾個人繼承,其中有些繼承人認為都更是處分財產的好機會,因此選擇領取補償金。這種狀況下,一位住戶可分配到的權利價值(錢)不夠選一間房子,但可以和其他住戶湊合權利價值共同選一間房子,也是參與都更重建的一種方式。

三、未同意

都市更新的程序裡,如果沒有明確紙本表示「不願」參與都市更新,就會歸類為「未同意」,而未同意的住戶權益和同意的住戶是一樣的。一般新聞媒體或大眾認為的「釘子戶」、「反對戶」,指的就是「未同意」的住戶。
因「未同意」戶的權利和同意的住戶一樣,所以「未同意」都更的住戶也可以在權利變換過程透過「權利變換意願調查表」,表達要選哪一間房子,並具有效力!但如果「未同意」戶在權利變換過程中沒有提出要選哪一間更新後的房子,就會由實施者請第三方代為抽籤,抽出未同意戶的房子。而未同意戶都更的相關權利在過程中若無領取,最後是提存法院,並不會因此消失。
順道一提,被歸類為未同意戶大多是未簽署「事業計畫同意書」的所有權人。

小叮嚀

口說無憑,都市更新當然也是,沒簽署「不同意」不代表「不同意」,故為「未同意」。再重申一次,「未同意」戶和「不同意」戶的權利關係是不同的;「未同意」戶(不簽不同意的反對戶)的權益等同「同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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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內容節錄自編輯精選好書《都更現場答客問:76個關鍵問題全面解答住戶最關心的都更權益、流程與分配》】

書名:都更現場答客問:76個關鍵問題全面解答住戶最關心的都更權益、流程與分配
出版社:時報出版
作者: 張耕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