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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宏家是民國67年3月完工的老舊房屋,屋況需整修,當初申請謄本登記為2樓,實際建物為3樓,請問這屬於既有違建嗎?鄰居家地坪比我家小,但都有蓋到4、5樓高,我家是兩間店面的大小,以這種情況下能合法提出申請?修繕及補登的程序如何進行?
違建的基本定義就是「未向政府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許可的建築物」,任何人只要向主管單位檢舉,建管處就會查照建築物原有的測量成果圖或竣工圖,如果有跟登記不符的地方,就會被認定是違建,可以依法拆除。不過,若是「程序違建」,就有辦法可以彌補。
所謂「程序違建」是指建築物的位置、高度、結構和建蔽率,皆不違反都市計劃建築法令,並且擁有土地使用權,只是因施工程序疏乎,沒有請領建照就擅自興建,那麼被舉發時,可以依法補辦執照並繳交相關稅款成為合法建物。
此案例為民國67年3月完工,3樓應屬於既存違建。(以台北市為例,1964年1月1日以後至1994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為既存違建),如果符合都市計畫和建築法規的規定,則可透過改正或補辦手續,將違章建築變成合法建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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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登的程序為:
由違建所有人先行委由開業建築師簽證檢討,並檢具評估報告書、書圖文件及建築師違建補照案評估報告及自主檢查表至各縣市建管處。
如果阿宏家同時要對現有建築進行修繕裝修,且要更動到外觀、高度、結構,那麼就必需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這時要檢討的層面相當多,而且不一定會通過,所以建議先將使用執照補辦下來,再進行後續的工作。因此針對3樓舊有違建的部分可以先去補充登記,想興建的部分就直接請幫你施工的單位,替你提出申請。
另外,各縣市政府針對既存違建訂定了「違章建築執行原則」,有條件放寬不涉公安的既存違建,可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但須在原規模範圍內,且不能增加高度或面積,建築物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任何一種修繕項目,修繕範圍也不能超過二分之一。都發局解釋,除了鋼筋混凝土、鋼骨、鋼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等以外材料,即屬「非永久性建材」,都可用來修繕既存違建。
既存違建修繕不須向都發局申請,屋主可以自行施工,如屬已查報的違建都已拍照列管,未來修繕後,若有民眾檢舉,該局將核對資料,確認修繕工程符合上述條件,就不會列為施工中違建,但屋主若不放心,最好可以自行拍照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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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管小百科-請問既存違建修繕需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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