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提供/賣厝阿明)
阿德找到了工作之後,立刻就跟房東簽了為期一年的合約,又怕工作太忙,沒時間付房租,所以簽約時預先支付了半年租金和二個月押金。沒想到做了三個月,老闆通知要將他調到外地上班,事情發生得太突然,阿德一時之間找不到可以承租的房客。他翻閱租賃契約後發現似乎有對他不利的規定,那兩條就是「契約期間內乙方(租客)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房東)請求租金償還。」、「租賃期間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根據規定,阿德認為自己可能拿不回提前繳給房東的租金,而且沒有商量的餘地。阿德的想法究竟是對是錯呢?臨時退租的話,預繳的租金真的不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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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知識達人賣厝阿明表示,若阿德真的沒辦法順利租屋到契約結束,需提前終止租約,就得賠償房東違約金。下面我們來看看提前告知解約和沒有提前告知解約的賠償情況。
依《民法》第450條第3項規定,以「支付週期」做為提前告知房東的期限,例如與房東約定一個月繳一次租金,那就要提前一個月告知。
→有吿知的情況:
若租賃契約中有約定「提前搬離」的條款就按其條款,沒有約定的話,依一般情況來說,房客在有提前告知的情況下,房東最多能向房客要求「1個月的租金」賠償。
→無吿知的情況:
租賃契約中若有約定依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話,依一般情況來說,房客突然說要搬離租屋處,房東可沒收當月租金,並再要求賠償最多一個月的租金。
另外補充一點,有些地方會提到可以扣除兩個月的押金,大多是指沒有提前通知的情況下,房東沒收當月租金再要求一個月租金的賠償,這樣加起來的確是兩個月的押金。但若房東除了要求賠償金外,再沒收兩個月的押金,可是依法無據的哦!
所以阿德要提前搬離租屋處,需依規定賠償房東違約金,但《民法》有規定,房東不得沒收預繳租金,阿德預繳的錢還是能要回來的,來看看下面的說明就知道了:
阿德提供的租賃契約寫到「契約期間內乙方(租客)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房東)請求租金償還」這邊不得要求償還的「租金」是指房客不得要回「當月份」的租金,而不是已經預繳的租金。根據《民法》第454條「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這條規定,房客預先繳交的租金,房東必須在退租時還給房客,所以阿德可以拿回剩餘租金。
總而言之,不論有無提前通知,房東都不可沒收房客預繳的租金,應在房客退租時,扣掉已承租月份,剩餘部分則原封不動還給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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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內容節錄自精選好書《安心租:房東房客租房問題全破解》】
出版社:臺灣厝買賣文化發展協會
作者:賣厝阿明
彙整編輯:May
圖文提供:賣厝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