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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震頻仍,出現強震機率高,故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都市危險及老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已於106年5月10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為配合後續推動執行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內政部已訂定本條例大重子法,提供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容積獎勵及賦税減免等多項配套措施,俾利執行本條例內容。
文章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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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條件的合法建築物:
1.都市計畫範圍內
2.非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者
3.屬下列其一之危險或老舊建築物
.經評估有危險須強制拆除:主管機關依法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經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安全性未達最低等級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
.屋齡30年以上,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屋齡30年以上,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者。
.屋齡30年以上,未設置升降設備者:屋齡30年以上,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未設置升降設備者。
※申請重建時可合併鄰接建築基地或土地,但併入土地面積不可大於原重建基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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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程序
1.應有建築物所有權人逾半數之同意,並推派一人為代表。
2.檢附逾半數之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3.委託經內政部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
初步評估結果
1.甲級:危險度總評估分數R≦30,暫無需補強或重建。
2.乙級:30<危險度總評估分數R≦45,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循重建條例規定辦理。
3.未達最低等級:危險度總評估分數R>45,逕行重建。
異議鑑定小組設置
1.申請時機:針對評估結果有異議者,可申請鑑定。
2.受理程序:申請鑑定者,應檢附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向直轄市、(市)主管機關提出。
3.鑑定作業:鑑定小組受理鑑定作業時,採會勘及會議方式進行,並應通知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其定結果為最終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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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獎勵
1.優先獎勵項目:
.重建計畫範圍內原建築基地容積>基準容積者。(最高可達建築基地1.3倍之基準容積或1.15倍之原建築容積。)
.符合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前後左右各退2~4M
.原建築基地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危老重建條件者。
.建築物耐震設計。(取得耐震設計標章或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
2.其他獎勵項目
.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者。
.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者。
.協助取得及開闢建計畫範圍周邊之公共設施用地,產權登記為公有者。
.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
.109/5/9前申請者享有10%容積獎勵;109/5/9後容積獎勵逐年遞減2%。
.若合併鄰接建築基地或土地重建時,鄰接基地或土地之容積獎勵計算限定1000m2內。
放寬建蔽率及高度管制
.由地方主管機關另訂標準酌予放寬。
.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減免賦稅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及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重建期間,免繳地價稅。
.重建後地價税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
.重建後未移轉所有權者,房屋税減半徵收期間得延長,以10年為限。(合計最長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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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
重建計畫應於116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請(本條例施行10年)116年5月31日止
申請程序
1.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
2.擬具重建計畫書。
3.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申請建築執照。
補助辦法
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費用。
初步評估費用補助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樓地板面積未達3,000平方公尺,每棟補助1萬2,000元;總樓地板面積3,000平方公尺以上,每棟補助1萬5,000元。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每棟不超過評估費用的30%或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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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整編輯:May
圖文提供:賣厝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