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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常有許多看起來意思相近、意義卻完全不同的詞語,造成了不少的誤會,在道路的分類中有三種詞語最容易被人搞混,分別是「既有道路」、「既成道路」、「現有巷道」。 就曾有議員指出,道路的專有名詞過於相近容易使人誤解,現場詢問市府官員,他們也無法分清其中區別,更別說一般大眾了,所以今天賣厝阿明就來幫大家釐清這三種名詞其中的區別,讓大家能更認識我們平常所行走的道路!
「既有道路」與「既成道路」是最常被混在一起使用的詞語,但其實只要深究詞語含義,便可知道他們的不同。
「既有」的解釋是:本來就有的。指的是現存的事物,例如:既有的文化。
「既成」的解釋是:已經完成的、已經成為的。指的是事情已經結束,例如:既成定局。
由上可知,如果把這兩個詞互換絕對是完全不同的意思,下面我們就來細說這兩個詞語在法律上代表的意思。
既有道路並非專有名詞,只是表達意思的用語。意思就是「現在存在的道路」,也就是說只要是「道路」都可以稱為「既有道路」。
在談道既成道路的時候,你可以說那裡有一條既有道路,基本上沒有問題,只是並不專業、用詞不夠精確,但在談既有道路的時候,你不能說有一條既成道路,因為既有道路能同時代表很多種道路,不單只有既成道路一種。
既成道路為有「公用地役關係」的道路。地主擁有道路的所有權,但使用權卻屬於公眾,供一般民眾通行。自家土地一旦被認定為既成道路,地主要拿回土地使用權,得先跟當地有關單位提出申請,若有挖路、建築、阻擋通行等行為,地方政府經民眾檢舉,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市區道路條例第33條開罰。
1、供不特定民眾通行達「二十年」以上,從未中斷
2、聯接公路之必要道路,非為便利或省時而所使用的道路
3、在公眾通行之初,所有權人並未提出抗議
釐清既有道路和既成道路後,我們再來談談也很容易與「既成道路」搞混的「現有巷道」。
現有巷道在法律當中並沒有專門的定義,只在建築法第48條第2項寫道「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至於何謂現有巷道,我們參考了台北、台中、台南這三個在《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有清楚定義的縣市:
1.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現有巷道:指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
2.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九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包括下列情形:
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關於供通行公用地役權之取得時效,原則上應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規定以二十年為準,惟若符合同法第七百七十條規定之條件者,得以十年以上視為公用地役權之時效年限。
3.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指非都市計畫道路,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屬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非屬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
三、非屬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並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
綜上可知,現有巷道的定義,可分為以下四點:
1、需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不必為聯外必要道路)
2、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道路
3、依《民法》第769條延伸規定,供公眾通行須達20年以上
4、非私設道路(除了具公眾通行同意書、或完成土地移轉登記的道路)
既有道路(現有道路,含蓋以下兩種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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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道路 |
現有巷道 |
具有公用地役關係 |
具有公用地役關係 |
為聯外必要道路 |
非為聯外必要道路 |
成立條件:大法官釋字第400號 |
成立條件:各地方政府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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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整編輯: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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