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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要「房屋的用途」是由使用該屋的納稅義務人向當地稅捐稽徵處提出變更申請,若要註銷也只有納稅義務人可以註銷。
大家都知道自住房屋與營業用的房屋是要被課不同的稅,分別為自住房屋1.2%、營業用房屋3%,兩方被課稅額差距如此大,如果被誤登為營業用房屋可就虧大了!
不過真的會發生房客搬走了,營業登記還在這種事嗎?房屋的用途不都是自己去登記的嗎?
其實是有可能發生的!而且這種情況最有可能是前屋主或者前房客搬離後,沒有去登記註銷營業登記,導致屋主或是後來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變成可能要繳交3%的營業用房屋稅。當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該怎麼做才能註銷「營業登記」變回「自住房屋」使用,並回覆原本的稅率呢?若不理會「營業登記」又會有什麼後果呢?就讓房產知識達人賣厝阿明為你說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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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規定,若要「註銷營業登記」只能由當初登記的人親自去取消,現任屋主或房東都沒有權利幫其註銷,如果前屋主或前房客一直不肯去註銷的話,這邊有2個方法可以處理:
1、向公司所在地申登機關檢舉
要成立公司必須向當地的經濟發展局登記申請,所以假如確定該公司已無在原址營業事實,就可以向經發局檢舉此公司已遷址卻未變更住址,那該公司就會被裁罰10000~50000元(若當地未設立經發局,可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檢舉)。
若公司被發現距實際遷離原址日,已逾6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主管機關就可以依職權或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例如房東或現任屋主),撤銷其營業登記。
2、直接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根據法規規定,若要變更房屋用途需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向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事實發生之日指的是交易簽約日、過戶日,所以當房子已完成過戶,或租賃契約已結束,就要儘快要求前屋主或前房客趕快辦妥遷址或註銷營業登記。若前屋主或前房客因故無法完成註銷,那現任屋主或房東也必須趕快在30日內,向稅捐機關提供該址已無營業事實的證明,經稅捐機關派人查核後屬實,就可申請依實際使用情形來課稅。若超過30日才申請變更房屋用途,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就以申請日為申報日,從當月更改房屋用途以及稅率,所以早點申請才不會讓自己權益損失哦!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提到,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即使是無償使用,但若房屋用途係供營業或執行業務,就要按當地租金市價計算租賃收入。簡單來說就是,即使現任屋主與前屋主或房東與前房客並沒有租賃的關係,也沒有在收房租了,但因為前屋主、前房客並沒有去稅捐處註銷「營業登記」,依照所得稅法的規定,也是會被認定有租賃事實,並課徵相關稅額、3%的房屋稅。
所以前房客或是前屋主,有利用房子做營業登記的話,最好趕快去查查有沒有做「註銷營業登記」的動作,免得多花冤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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