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遇到有人問我一個問題:「律師,我去看了一間房子,也付了錢說好要租了,可是還沒有簽約,是不是租約無效我可以把錢拿回來?」
基本上會這樣問,一定是以為租約一定要簽白紙黑字,也就是一定要在一本租約上簽名才會生效,但這樣的觀念其實是錯的。
想一想,我們每天去外面吃飯,或者買水果,有跟老闆簽一本白紙黑字的合約嗎?當然沒有啊!可是可以講吃飯跟買水果就因此無效嗎?當然不是。即便沒有簽約,可是當我們跟老闆說來個75元的排骨飯,或者25元一斤的柳丁買2斤,老闆也願意賣,吃飯跟買水果的合約都已經生效了。
因為法律並沒有要求吃飯跟買水果一定要簽立書面,這叫作「不要式行為」,至於有些法律規定一定要具備書面形式的, 例如像是結婚、離婚,一定要有結婚證書或離婚協議書這一類的,叫做「要式行為」。
而租房子,就跟吃飯還有買水果一樣,都是屬於「不要式行為」!所以一旦跟房東講好要租房子,錢也已經付了,這個租約就算有效了。你說多少錢要租,房東也願意按照你講的金額租給你,這個租約就合法成立了,不會因為沒有簽白紙黑字的租約就無效!
(圖片提供/幸福空間)
但是啊,畢竟是租一個房子,重要的事情包括像租金、租約期間、押金、修繕責任、可不可以轉租等等,如果沒有一個白紙黑字的憑證,會不會日後房東跟房客一人講一種話,也很容易發生糾紛,而且根本無從認定誰在說謊。
因此,即便租約沒有規定一定要簽紙本的租約才合法成立生效,但房東房客之間最好還是要簽租賃契約,避免對租約的內容日後產生爭執。而且,法律有特別規定,一年以上的租約如果沒有用書面字據訂立,就視為是不定期限的租賃。
(圖片提供/幸福空間)
【本內容節錄自精選好書《租事順利:從挑屋、簽約到和平分手,房東與房客都要懂的租屋金律》】
書名:《租事順利:從挑屋、簽約到和平分手,房東與房客都要懂的租屋金律》
作者:蔡志雄
出版社:三民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