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提供/賣厝阿明)
住在社區或是公寓大樓的人,一定三不五時就會看到電梯公告,什麼節日要辦活動、哪裡的東西壞了要開會討論修繕費、公用設施維修時間等等。這些雜七雜八的事,都是社區成立的大樓管委會在經過開會後,再運用社區管理費,進行妥善處理,讓居民享受便利的環境。
但有些不想繳錢的人認為自己都沒用過公寓或社區的設施,所以根本沒必要繳管理費,還有人認為繳管理費是管委會想賺錢等各種不想繳的理由。
會有這樣想法的人,通常都是覺得這筆錢只是私人規定,並不是法律規定,所以可繳可不繳,但其實在內政部頒佈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有提到關於欠繳管理費的相關處罰,如果不繳管理費的話,管委會可是有權把欠繳住戶請出公寓的哦!以下房產知識達人賣厝阿明就為大家說明,對於欠繳的住戶該怎麼催繳?欠繳管理費又會有哪些法律上的後果呢?
1、發催繳通知書
遇到積欠管理費的住戶,可以先製作一張「催繳通知書」,內容包括積欠多少管理費,不繳管理費的話會面臨的法律後果,並署名社區管委會,這樣的內容才能讓住戶重視,儘快繳交管理費
2、公告名單
俗話說「人怕出名豬怕肥」,公告名單在電梯牆或管委會的公佈欄內也是一種有效的做法。具體做法是先用電話以提醒的方式,通知對方繳費,對方置之不理的話,可以再親自登門拜訪關心是否生活有困難,所以無法繳交管理費等等。
在親自拜訪後,住戶還是不繳費的話,就直接公告名單。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的規定,住戶與管委會的規約裡若有寫到在欠繳管理費時,可公開全名,就可直接公布全名及所屬樓層催繳,但如果規約裡沒有寫到這點,就只能公告樓層號碼、欠繳月份,避免觸犯了個資法。
3、寄存證信函
若該名住戶是欠費的常客,那就直接用「存證信函」這種比較強硬的方式來通知住戶繳交管理費。寄發存證信函的步驟很簡單,先到郵局購買存證信函用紙,寫上發生什麼事、要求如何處理、如果不處理會有什麼後果,用字簡潔有力就好,如果對方還是不理會,就可以用存證信函為證,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對方支付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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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當住戶已欠繳管理費超過二期(管理費多久收一次,即為一期)或達到相當金額,管委會就可訴請法院強制執行,命其支付管理費及遲延利息。
再來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住戶在經過強制執行後,又再積欠管理費或其他依法條規定應負擔之費用,達到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經管委會要求改善,在三個月內仍未改善的話,就可以訴請法院強制驅離。在判決確定可強制驅離後三個月內,住戶如果沒有賣掉房子並過戶的話,管委會就可以聲情法院幫忙拍賣,用拍賣所得償還管理費及其他費用,其他則歸住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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