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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全球化的時代,種族混合一起生活已經變成日常了,我們時常可以在臉書上看到,在台灣定居的外國人分享生活,或是台裔外籍子女在國外分享趣事。隨著越來越多外國人來到台灣,和越來越多在國外長大的台裔小孩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想過,擁有台灣戶籍的外國人或本國人遺留在台灣的財物與不動產,是否也能讓外國籍的家人繼承呢?
答案是:當然可以!
不過相關的繼承規定都要按台灣《民法》的規定來辦理,除此之外因為外交平等互惠原則,所以也並非所有的外國人都可以繼承在台灣的遺產。如果繼承者是大陸國籍人士,限制又會稍微比一般外國人再多一些!想知道關於外國人繼承本國遺產的規定嗎?大陸國籍人士又有哪些特別規定呢?那就跟著房產知識達人賣厝阿明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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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138 條規定,符合遺產繼承資格者,除配偶外,依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由此條例可知,繼承資格並不分國籍,只要你與被繼承人有「配偶關係」或「血親關係」即可。
在內政部《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7條規定裡,也有寫到子女喪失國籍,但與其本生父母的血親關係並沒有斷絕,所以對父母之遺產仍有繼承權,不過在辦理繼承登記時,要注意《土地法》第17條與第18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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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法》第18條的規定,若他國不承認我國人在他國不動產繼承權,那我國也同樣不承認其權利。(動產,例如存款、股票等等則無此規定)但有一個例外情況是如果「全體繼承人均為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人」,由於不能繼承土地,所以由1繼承人或2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清理人,處理所有遺產後,並將拍賣土地所得交予繼承人。
目前與我國「沒有」互惠平等原則的國家有:
1印度尼西亞、2柬埔寨、3越南、4 緬甸、5 汶萊、6 奧克拉荷馬州(美國)、7澳門、8伊朗、9肯亞、10吉里巴斯、11、馬紹爾群島共和國、12 蒙古、13 莫三比克、14 諾魯、15帛琉、16 土耳其、17 烏干達、18 阿爾巴尼亞、19 吐瓦魯、20 克羅埃西亞。
除了以上這幾個國家以外,其他國籍的外國人,只要符合配偶或血親的資格,基本上都能夠繼承我國國人的土地不動產,不過繼承規定會視各國法律而有所不同,在繼承前最好向地政士或地政機關咨詢。
根據《土地法》第17條第2項的規定,若外國人繼承取得本國土地,在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要將土地出售,沒有出售的話將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
因大陸與台灣有著特殊的國情關係,若要詳知繼承辦法需參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人民關係條例)。
一、三年內不表示,視為拋棄繼承
根據《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大陸人民繼承臺灣地區的遺產,若在繼承開始(被繼承人自然死亡日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日)起的三年內,沒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表示有繼承權的話,就視為拋棄繼承。
二、不得繼承超過200萬元,配偶例外
依同條第67條第1項規定,大陸繼承人繼承的財產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超過的部份歸給臺灣的繼承人,如無臺灣的繼承人,就歸國庫所有。另外大陸繼承人不得直接繼承我國的不動產,只能在200萬元內的範圍內向其他台灣繼承人要求金錢補償,若是該不動產為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那麼大陸繼承人便不能繼承該不動產,也不能要求以金錢補償。
不過以上規定,對於陸配則是例外的。考量到婚姻關係的權益,在民國98年8月14以後,就取消了陸配不得繼承逾200萬元和不動產的限制,只有臺灣人繼承人「賴以居住的房屋」仍不得繼承,也不可要求金錢補償。
最後額外補充,如果大陸繼承人在繼承開始的三年內,有取得台灣國籍的話,那就不受《人民關係條例》的限制,可以和台灣繼承人有平等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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